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,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、起诉和审理。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期限已满,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。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时,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。